湖北科技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科技职业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4119
学校办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路2号(关山校区),邮政编码430074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26号(鲁巷校区),邮政编码430074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
学校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举办方:湖北省人民政府
现设有34个招生专业,学校面向全国招生。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实施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为国家选拔培养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生源省份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设置
第七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内,编制分省、分类别、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通过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hubstc.com.cn)和各省的官方渠道对外公布。
第四章 录取
第九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级招办监督、学校负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在各省招办投档名单中依据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录取。学校各专业招生不设男女生比例,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执行,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等相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退档。
第五章 入学及其他
第十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到入伍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章后,按时到招生就业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生退伍后2年内,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及《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以入学须知和学校网站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当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推行国家助学贷款等制度,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形式,确保学生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学校网址:http://www.hubstc.com.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hubstc.com.cn
联系电话:(027)87588880,87588821,87588921
传真:(027)87587800
微信公众号:湖北科技职业学院
官方QQ:800866560
第二十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相悖,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案进行,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监督举报电话:027-87587837。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单独招生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